本报讯(记者 王显)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关键的时期,各级各相关部门强化政治担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广大市民勠力同心,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但仍有极个别人员,不听从劝阻,不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严重扰乱我市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相应的这些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3月14日,扬芬港镇某村村民崔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翻越封闭的路口,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崔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月20日17时许,堂二里镇某村村民朱某某与防疫志愿者胡某某发生口角并将胡某某打伤,严重扰乱该村防疫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3月20日23时许,徐某某在胜芳镇文昌阁附近离开疫情防控区到东段乡某村,并私自翻越该村卡口护栏进入该村某小区,严重扰乱当地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20日上午10时许,王某、宋某某与毛某某、王某和毛某某在胜芳镇某小区核酸检测现场因插队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严重影响该小区核酸检测现场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某、宋某某与毛某某、王某和毛某某等五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5日和罚款50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
3月21日12时许,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外出并在街上闲逛。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21日18时许,李某某擅自翻越裕华街道办事处某小区护栏后,步行至霸州镇某村再次擅自翻越栏板并进入某公寓与人聚集聚餐,严重扰乱当地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月21日11时许,胡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外出并在街上闲逛。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23日17时许,辛章办事处某村村民王某某,无故辱骂为其进行核酸采集的志愿者王某。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月23日11时许,曲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在胜芳镇某处街上闲逛,疫情执勤人员对其进行劝返,曲某某非但不听劝阻还辱骂疫情执勤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曲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25日,煎茶铺镇某村村民赵某,在明知政府决定在新冠疫情管控期间不允许外出的情况下,仍到煎茶铺镇某村大堤处进行网络直播,观看直播人数一度达四百人左右,直播十多分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严重影响我市防疫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3月27日,煎茶铺镇某村村民陈某和陈某二人,因物资发放问题与村街志愿者发生肢体冲突,严重扰乱核酸检测现场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陈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3月25日,胜芳镇某村村民,在疫情封控区不居家隔离并在街上闲逛,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月25日,扬芬港镇某村村民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从胜芳镇某处回到扬芬港镇家中,途中翻越封闭的路障,严重影响当地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月26日22时许,吕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欲擅自翻越市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围墙,被小区值班保安发现,其行为影响该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吕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3月27日11时许,张某某未遵守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擅自进入辛章办事处某村,后被该村防疫志愿者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月27日13时许,霸州镇某村村民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欲强行通过另一村街疫情防控卡点,被劝阻后撞击卡点护栏,并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严重影响该村疫情防控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27日18时许,丰某某到扬芬港镇某村村委会与人交谈,后发生口角,并将村委会玻璃砸碎,对前来劝阻的驻村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随后丰某某叔叔丰某某阻拦民警带走丰某某。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丰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丰某某叔叔丰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月30日3时许,在南孟镇某村防疫卡点处,苏某某欲出防疫卡点拿猫粮未果,与防疫卡点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进而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并与另一名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月31日16时许,煎茶铺镇某疫情防控卡口志愿者赵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在无报备的情况下,以加油为借口,开车从煎茶铺镇经112国道到市区迎宾道等处沿途闲逛,后被执勤交警拦截。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赵某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31日20时许,谷某某擅自翻越霸州镇某小区围墙后步行至康仙庄镇某村与其女友见面,后又翻墙回到该小区,随即被防疫人员发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谷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4月1日1时许,傅某某擅自翻越裕华街道办事处某村设置的围挡,又从某小学牌坊翻出,去往裕华街道办事处某村其姐姐家,后被防疫人员发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傅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公安机关针对各类涉疫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持续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全有序的疫情防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