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转移准备
(上接1938期)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组织受威胁区域至少开展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综合演练应当包括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的转移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对组织或者参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首次承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任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职能力培训。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人员转移需求,利用地势较高、有安全保障的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宾馆、文体场馆、会展中心和闲置房屋等,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常备集中安置场所。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庄应当设置临时避险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对乡、村对村、户对户结对帮扶安置制度,快速妥善安置转移人员。
集中安置场所应当配备电力、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提供床铺、饮用水、食品、医疗和个人卫生等生活必需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转移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临时避险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并设置紧急避险道路和逃生通道等。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蓄洪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规划建设防洪楼、避水台、安全区、围村埝、高村基等安全设施,加强人员转移道路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知识,公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位置,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公益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避险转移明白卡(纸),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人员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采用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纸)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做好游客防汛避险转移指引。
受威胁区域村庄应当通过喷涂、张贴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者显著位置标记本区域避险指南。
避险转移明白卡(纸)和避险指南应当明确灾害隐患区、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转移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为其配备个人防护、交通、通信、照明、救生等必要的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与属地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安排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并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并及时更新生活用品、医疗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发电机、抽水机、通信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机械装备等,保障人员转移安置物资供应和抢险救援需要。
交通不便或者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其他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防汛关键期内,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机械装备和其他应急物资提前准备运送到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