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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06月24日  浏览量:2

第三章 预警响应

(上接1939期)第十六条 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前预见预判灾情,在灾情等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

强降雨期间,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向受威胁区域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送预报预警信息。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第十七条 河道、水库上下游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在防汛关键期内,河道、水库上下游相邻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保持水情信息即时共享,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争取时间。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地区、跨部门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提升流域信息共享和区域联动能力。

第十八条 在汛期内,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出现汛情后,通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须确保通信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每年汛期前,应当对相关设备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和通话测试;在汛期内,每月至少检查测试一次。

第十九条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加强区域联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由其分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和河道洪水时,应当科学研判,优化调度方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下游行洪压力,并在水库泄洪、涵闸运用前及时通知库区和下游地区人民政府。

防汛关键期内,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即时信息共享,加强水情灾情预判。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保持沟通;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保持沟通。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团队、一线人员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并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为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人员转移命令。

在主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威胁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有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行政村、单位应当建立群测群防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确定专人负责雨情水情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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